《条例》明确支持,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国家和地区游艇经营人证书的,可以直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期内的游艇经营人资格证书;证书不需要续办。
为解决游艇销售中试驾的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,在游艇销售中需要试驾的,游艇销售经营者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,试驾游艇、试驾人员、试驾水域应当符合相关要求。
为响应行业对游艇夜间航行的需求,打造海南“夜间经济”的新名片,《条例》规定,具备夜间航行条件的游艇,应在合格水域开展夜间航行活动。利来网上赌场游艇业主、游艇俱乐部等。游艇租赁企业必须具备夜间救援能力。
鉴于游艇航行是一个高风险领域,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。《条例》规定,游艇业主、游艇俱乐部或游艇租赁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,游艇租赁经营人应当投保意外伤害保险。
近年来,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发现,海南游艇租赁行业中小企业备案难、备案标准不统一、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依然突出,整个游艇租赁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。为此,2019年12月,海南省出台了《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2021年12月1日,《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(试行)》正式实施。
为进一步促进游艇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《条例》支持游艇租赁新业态的发展。规定游艇租赁条件,建立备案管理制度。规范游艇租赁经营,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公示服务项目、配备操作人员、建立救助服务体系、建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等义务。
《条例》还强化了交通运输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,实施信用监管,定期对游艇租赁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估,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。对违反游艇租赁经营活动要求的行为,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,对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处罚,促进游艇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。